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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1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金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6681号
案件名称6681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金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刘金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68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金英,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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