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姚泉老窖酒厂。
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梁景村。
代表人张念。
被告张念,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益州大道中段***号复城国际购物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KIMJONGIN。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姚泉老窖酒厂、张念、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2元,减半收取2637.6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