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624号罪犯陈艳涛。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万元。
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艳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