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2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润国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
经营者:张运祥,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坛山路***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峄城区润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