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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区新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40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区新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新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4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新丰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南银枫路以东玉清嘉苑。

经营者:张新一。

委托代理人:国承功,系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区新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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