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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盈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50、1552号
案件名称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盈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盈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50、1552号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远平。

委托代理人:秦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宏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日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盈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4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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