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6)浙01民初259号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城东工贸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3月8日,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