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87号原告: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国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克林斯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纯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慧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克林斯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