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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5刑初536号
案件名称何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5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自报名),2015年10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何某及其辩护人陈伟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经营某某家具厂期间,应“杨某乙”(另案处理)的采购要求,其在未获得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任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等家具产品。

同年10月9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位于某某家具厂办公室、仓库及沙头某某家具电子商务园A栋319仓库内起获假冒“Royal皇朝”沙发19套、单件3件及订货合同书2张、送货单及托运单8张、三联送货单4本、记录本2本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Royal皇朝”沙发均为假冒侵权产品,合计价值176953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以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初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等为由,请求对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经营某某家具厂期间,在未获得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属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等家具产品。

同年10月9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某某家具厂仓库及沙头某某家具电子商务园A栋319仓库内起获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19套、单件3件及型号为2988的沙发(底布使用“Royal”字样)1套等物品。

商标注册证号为5230221号“Royal”字母商标所有人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万某(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3531328号“皇朝”文字商标所有人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等,上述商标在其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何某在上述被查获的沙发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7695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抓获经过、起获物品经过,起获的单据、记录本,仓库出租合同复印件,厂房出租合同复印件,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商标注册证,鉴别鉴定证明,投诉书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人余某、陈某、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采纳何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19套、单件3件、型号为2988的沙发(底布使用“Royal”字样)1套,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审 判 员  黄馨栗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彩兰书 记 员  赖泽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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