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9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德之家食品超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1号楼。
经营者安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德之家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全部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