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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3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系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佳。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房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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