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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昆山市爱心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9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昆山市爱心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昆山市爱心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爱心学校,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管文娅,校长。

委托代理人秦岭,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爱心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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