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
委托代理人:刘兴彬、王磊,均系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袁淑贞,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以上两当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瑞云,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谷西欧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莉、袁淑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64××××.7)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343.65元,由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