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50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润恒水暖洁具经营部。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系张育红,女,汉族,户籍住址是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代理人:黄永旭,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润恒水暖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明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