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阮震夏,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龙泉。
委托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七一灯饰门市部,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古镇,经营者虞喜庆,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七一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震夏于2016年4日8日以已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七一灯饰门市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阮震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