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81号原告陈政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强,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妥,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柿后富恩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经营者陈永恩。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政果与被告永康市柿后富恩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政果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政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政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政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