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酷奇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彭全琦,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酷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全因,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彩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汪晶。
上诉人宁波酷奇文具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酷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鑫全盛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云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6××××.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鑫全盛公司是以侵害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鑫全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因此,广东省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宁波酷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且鑫全盛公司起诉时并未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酷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且鑫全盛公司起诉时并未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鑫全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5年7月31日,鑫全盛公司以其获得涉案专利实施排他许可,但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产品,苏宁云商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上述行为已侵犯鑫全盛公司的专利权,给鑫全盛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鑫全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页保全的(2013)深南证字第18979号公证书、(2015)深南证字第6943号公证书,以证明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有在网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一份网上购物;
苏宁云商旗下的“苏宁易购”网站上有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鑫全盛公司办理了一份网上购物;
2.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进行保全行为的(2013)深南证字第18980号公证书、(2015)深南证字第6948号公证书,以证明是在广东省收取上述网购产品,收货地为广东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鑫全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是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鑫全盛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因此,广东省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鑫全盛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对于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宁波酷奇公司、上海酷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