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3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兴化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将购得的假冒NSK商标的轴承,囤放在本市黄浦区厦门路XXX弄XXX号并对外销售。
公安人员于2015年5月15日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当场查获了尚未销售的标注有NSK商标的轴承共计8,597套。
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上述轴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7,839套轴承经估价货值合计人民币220,706.9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赔偿了人民币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待销售金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向商标权利人赔偿了16万元人民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
NSK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资料、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谅解书”及收据;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
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轴承业务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较轻及其积极向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