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RobertWalterRoch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志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丽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鸿润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共计88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4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