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93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好亦佳购物商场,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曾志勇,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好亦佳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好亦佳购物商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