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715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8楼2819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