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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时达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8号
案件名称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时达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时达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达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

法定代表人:代智鹏。

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时达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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