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毕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461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毕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毕有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61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有根,经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