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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利鱼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内01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利鱼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赛罕区利鱼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7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利鱼烟酒店,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

经营者刘利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利鱼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赛罕区利鱼烟酒店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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