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54号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邱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莫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和成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