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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72号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奇凡。

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证据保全时未发现涉嫌侵权产品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名士达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申请费30元,共计2930元,由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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