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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115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街道政通路,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定贵超市(孙村镇政府旁边)。

经营者:吴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繁昌县孙村镇定贵烟酒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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