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4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前,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王松云,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孙会宏,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马存所,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刘克斌,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前、王松云、孙会宏、马存所、刘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诉讼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