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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辖终67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严亚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受理西门子公司诉小天鹅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小天鹅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小天鹅公司认为,其隶属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2014年3月,美的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许可确认合同<维护和支持>》,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小天鹅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NX(曾用名:UG)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永久性许可,即使西门子公司对合同履行有异议,根据双方合同附件A第16条之约定,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故请求驳回西门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软件许可确认合同<维护和支持>》的签订方为美的公司及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本案的当事人西门子公司与小天鹅公司均非该合同的当事人,故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西门子公司与小天鹅公司,因此,西门子公司与小天鹅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小天鹅公司请求驳回西门子公司起诉的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小天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主要理由为:其隶属于美的公司,2014年3月美的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确认合同》的附件A第16条约定,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

因本案系由其使用涉案软件而引发的争议,故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西门子公司答辩称:1、西门子公司与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美的公司与小天鹅公司虽然均具有控股关系,但为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小天鹅公司提出依据的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关,且根据合同内容小天鹅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也未被授权使用该软件。

2、西门子公司起诉小天鹅公司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小天鹅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侵权行为地也在无锡,双方无合同事实基础,非合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西门子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主张小天鹅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著作权,故本案的性质为侵权之诉,西门子公司选择由被告小天鹅公司所在地的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小天鹅公司提出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对此,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西门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非《软件许可确认合同<维护和支持>》的当事人,故《软件许可确认合同<维护和支持>》中仲裁条款对西门子公司与小天鹅公司没有约束力,小天鹅公司提出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小天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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