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开达毛巾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经营者:刘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开达毛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鲤城区开达毛巾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