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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明营、青岛市市北区羊汤无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淄民三初字第268号
案件名称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明营、青岛市市北区羊汤无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明营,青岛市市北区羊汤无忌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68号原告: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汲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明营。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羊汤无忌餐厅。

经营者:孙明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营、青岛市市北区羊汤无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00元、减半收取4212.50元,由原告山东圣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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