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13号原告荆姝华,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周斌,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经营者李大坤,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姝华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因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名称为“给排水管道预留套管”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482490.3)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