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86号之一原告广州微模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宪,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A、B、C、D部位。
法定代表人DANIELHARAR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卲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微模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微模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广州微模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俊审 判 员 蔡文霞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