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12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横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蒲彦军。
被告:中山市古镇宏亮灯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兴中路12号灯都时代广场8楼2号。
经营者:蒲彦军,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宏亮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宏亮灯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029.2,外观设计名称“吊灯(MA04445C-001)”】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281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