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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权与肖晶晶、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孙正权与肖晶晶、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正权,肖晶晶,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06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晶晶,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六坊中兴大道13号古镇国贸大酒店C区52卡首层。

经营者:肖晶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与被告肖晶晶、中山市古镇阿奇玛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正权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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