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
委托代理人任雅煊。
委托代理人李宣。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
经营者黄和平。
委托代理人林泽锋。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鑫宝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与人民陪审员马虹、蔡宝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雅煊、李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416048号01lydyh01Davco及图01lydyh01和第1524749号01lydyh01Davco德高及图01lydyh01商标注册证。
第1416048号01lydyh01Davco及图01lydyh01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
第1524749号01lydyh01Davco德高及图01lydyh01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原告制造销售的系列产品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原告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对01lydyh01Davco及图01lydyh01、01lydyh01Davco德高及图01lydyh01商标进行推广,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荣获01lydyh01十大国际品牌01lydyh01、01lydyh01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01lydyh01、01lydyh01国际品牌保护01lydyh01、01lydyh01绿色产品01lydyh01等30多项荣誉。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01lydyh01Davco及图01lydyh01、01lydyh01Davco德高及图01lydyh01的产品,且其销售的假冒商标01lydyh01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01lydyh01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及混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16048号01lydyh01Davco及图01lydyh01和第1524749号01lydyh01Davco德高及图01lydyh0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及可能产生的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四、被告在《深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德高TTB瓷砖胶及大理石胶粘粉是一位自称原告的销售代表杨立新多次上门促销的,因该批商品为售后付款方式,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接受供货,数量为德高TTB瓷砖胶54包及大理石胶粘粉15包。
2016年1月7日,原告与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上门查处时,被告方知该批商品有质量问题,期间被告只卖出瓷砖胶两包(包括原告采样的一包在内),余下商品已被南山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查扣。
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注册,2015年9月6日开张营业,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长期侵权行为,且规模小,未对原告造成损失。
对于原告的打假方式和动机及目的,被告认为原告是有计划地进行,有钓鱼打假的嫌疑。
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1416048号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括混凝土凝结剂、墙砖粘合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1524749号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5年10月13日下午,公证员许煜、公证员助理陈小扬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来到位于深圳市南新路南园村南园南超市对面的建材装饰材料市场,在该建材装饰材料市场一家经营建材装饰材料的商店(该商店上方悬挂的标识显示有01lydyh01北头建材01lydyh01的字样),陈国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商店购买了标有品名为01lydyh01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01lydyh01产品一袋,交付了货款45元后,取得了《深圳市鑫宝泰建材装饰材料行收据》单据一张(该收据上加盖有01lydyh01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01lydyh01等字样的印章),现场还取得了印有01lydyh01深圳市鑫宝泰建材黄和平01lydyh01等字样的名片一张。
陈国明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许煜和公证员助理陈小扬现场监督。
在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对该商店坐落位置、该商店的外观及商店销售物品的摆放等情况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肆张。
上述所购产品由陈国明在公证员许煜和公证员助理陈小扬监督下带回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公证员对该瓷砖胶产品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捌张;
公证员用纸箱对该产品进行封存,并对加封后的纸箱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肆张;
现场所购买的产品经封存后交由陈国明保管。
公证处根据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粤广南方第072357号公证书。
庭审中,现场拆开公证处封存的纸箱封条,经查看,涉案产品上外包装上印有与第1416048号商标和第1524749号商标相同的图形标识。
2016年1月7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销售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01lydyh01德高01lydyh01品牌的瓷砖胶TTBⅡ型20KG51包和大理石胶粘粉20KG13包。
从现场照片上看,扣押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均印有与、相同的商标;
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为被告鑫宝泰商行,经营者为黄和平。
经原告鉴定,被扣押的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据此,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01lydyh01德高01lydyh01品牌的瓷砖胶TTBⅡ型20KG51包和大理石胶粘粉20KG13包,并处罚款2727元。
被告对其销售行为予以确认,但辩称产品来源合法,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杨立新的名片,内容为:01lydyh01杨立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地区销售代表,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206号01lydyh01等;
2.《送货单》,该单据系手写,内容为01lydyh01顾客:鑫宝泰建材商行,德高牌瓷砖胶TTBⅡ型54包,单价39元,金额2106元;
大理石胶粘粉15包,单价40元,金额600元。
未收款,销售后还款。
送货单位及经手人:杨立新01lydyh01。
原告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认可,称公司没有杨立新这个员工,其名片的格式与原告公司名片格式不一致,且送货单上没有注明销售单位,亦没有加盖公章。
原告主张其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大众熟知,且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粤外照[2008]10号》);2.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及《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行业标准JC/T984-2011;
3.2010年度瓦克杯01lydyh01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01lydyh01证书;
4.2010年度宝辰杯01lydyh01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01lydyh01证书;
5.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2011年度广东省建材行业01lydyh01杰出贡献企业01lydyh01证书;
7.中国欧盟商会会员证书;
8.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
9.北京市首届、第二届建筑装饰装修镶贴工比武大奖赛01lydyh01指定瓷砖胶产品01lydyh01证书各1份;
10.01lydyh01精瑞科学技术奖01lydyh01登记证书及01lydyh01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01lydyh01证书各1份;
11.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队瓷砖贴面项目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提供商、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工项目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提供商授权证书;
12.2014年砂浆类产品被评为01lydyh01产品质量优秀奖01lydyh01证书;
13.无尘瓷砖胶荣获01lydyh01中联重科杯2013年度中国砂浆行业十大创新产品01lydyh01证书;
14.01lydyh0101lydyh01荣获01lydyh01三维杯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01lydyh01证书;
15.01lydyh01德高01lydyh01品牌荣膺01lydyh012014年度中国瓷砖镶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01lydyh01证书。
原告主张其为增加注册商标的品牌价值,采取了注册专利、投放广告、诉讼维权等多种手段,提交了如下证据:1.包装袋(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为第2783001号,专利号为ZL201330448993.5;
2.01lydyh01德高瓷砖胶01lydyh01产品广告宣传片于2015年在中央电视台CCTV-2套《交换空间》栏目中播出的荣誉证书;
3.原告与广州市恒远彩印有限公司关于印刷公司简介的合同;
4.原告与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新洲份公司、沙井分公司的《户外广告租赁协议》;
5.原告与广州佰文广告有限公司的《制作合同》;
6.原告与深圳市罗湖区凯林电脑设计室的《户外广告租赁协议》;
7.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又查,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原告提交公证费票据770元、律师费票据5000元。
以上事实,有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2015)粤广南方第072357号《公证书》、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1lydyh01建材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01lydyh01等证书、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等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416048号商标和第1524749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01lydyh0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01lydyh01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该行为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被告对该事实亦予确认。
尽管被告辩称其所售产品系由原告销售员杨立新供货,但仅凭其提交名片无法确认杨立新的身份信息,且《送货单》上未加盖原告公章,原告对此亦不认可,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被告亦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关于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16048号和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20000元;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在《深圳日报》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已致其商誉受损,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416048号和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宝泰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