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7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佳佳旺食品厂。
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经营者:石祥林。
被告:张店帝鹏便利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60号(车站办)。
经营者:张善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郯城县佳佳旺食品厂、张店帝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