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45--1号原告孙素元。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为江。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华水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付子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元与被告薛为江、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华水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元以已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华水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素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素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