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3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昌东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南昌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