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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民初字45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字4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光彩大市场三期南京东路1号。

经营者:王本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以其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海之祥文体用品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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