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297号原告林圣斌,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关上镇和甸营村。
法定代表人吕文应。
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昌宏路西段中林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吕金水。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圣斌诉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该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其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