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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斌与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林圣斌与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圣斌;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297号原告林圣斌,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关上镇和甸营村。

法定代表人吕文应。

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昌宏路西段中林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吕金水。

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圣斌诉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该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其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百德门业有限公司大恒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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