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3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特迪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经营者龚红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特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特迪超市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特迪超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特迪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