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8号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投资区东边村连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福勇,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东辉气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6#楼1层08店面。
经营者吴操登,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江区东辉气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斯特力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江区东辉气动工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福州福善风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