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7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镇街心路首邑步行街32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宜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闽侯县兴福兴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