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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龙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92号
案件名称王纪龙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纪龙,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2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赵远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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