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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89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延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丰荔,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福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该公司职工。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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