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海市漳州。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运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玲玲,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