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25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江苏省人,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涂卫东,该局局长。
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二新兴大道104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龚仁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自愿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