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47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魏义华。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并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热水器。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原告发现上述热水器系被告生产。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店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及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热水器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热水器;
二、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第二项“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的诉讼请求,并明确本案主张被告侵犯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60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假维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注册商标在1999年就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201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又于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粤佛顺德第15050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1.(2015)莱凤城证民字1389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2.被告工商信息网上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6、8、9、10、11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4、5项证据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第7、12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765872号“”(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3年9月,“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5)莱凤城证民字1389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9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15时01分至15时26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供应商为“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名为“美的小天使款即热式电热水器洗澡用免储水式厨宝6000w厂家直销7档”热水器的操作过程(王守贞在和该店客服聊天后,根据该店客服在线发过来的链接,在该网店选购了上述热水器)。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5年9月23日10时18分,在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的“韵达快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901256865657。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将上述货物打开,里面有标有“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纸箱,然后再打开热水器纸箱包装,里面有标有“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淋浴花洒一个,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五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热水器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5年9月24日11时34分至11时51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供应商为“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过程。
在确认收货过程中,王守贞登录阿里旺旺软件与“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网店客服进行了文字对话。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5)莱凤城证民字1389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供应商为“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标注“主营产品:电热水器、即热式电热水器……经营模式:生产加工”及“联系方式:魏如梅女士(电商销售经理电话:0760-8790****移动电话:159××××7608传真:0760-878××××0”等信息,供应商概况标有“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是电热水器、即热式电热水器、厨房电器、家用电器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字样,认证信息为“公司名称: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中山南头镇升辉南路,成立时间:2013年5月22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子产品(以上不含电镀)”;
原告以290元在该网店购买了名为“美的小天使款即热式电热水器洗澡用免储水式厨宝6000w厂家直销7档”的商品一件;
公证处封存的货物是纸箱包装的热水器一台(内附“即热式电热水器用户使用手册”一份、淋浴花洒一个),贴有韵达快递单一份(单号:1901256865657),热水器外包装箱侧面标有“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路”及电话0760-879××××8、传真号码0760-878××××0,热水器正面左上角标有“美的小天使”字样。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5年9月23日签收货物的快递单号1901256865657与其在2015年9月19日从阿里巴巴网站供应商为“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物流运单号码相同。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小天使”字样,与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其主张的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生产厂家)、侵权范围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
另查,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其阿里巴巴网店上的认证信息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上述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为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本案中,原告从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标注了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传真号码,与该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上标注的认证信息(包括经营地址、主营产品、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及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相吻合,而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在本案未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为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热水器,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小天使”字样,突出作为商标使用,“美的”为该商标标识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该商标标识整体上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高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美的小天使”商标标识与原告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为侵害原告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关于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产品的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规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生产厂家并通过互联网销售热水器,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
二、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山市克莱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