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20号原告:钟培修,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代理人:钱秀平,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周赵生家具店,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周赵生。
被告:佛山市简尔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赵生。
本院受理原告钟培修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周赵生家具店、佛山市简尔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培修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培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钟培修负担。